公立學校、幼稚園女性教師育嬰期間申請留職停薪處理原則

中華民國七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台(78)人字第五九二九七號函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九月十五日
台(84)人字第○四五五七五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三月七日
台(85)人字第八五○一五五一三號函修正第七點


一、本處理原則以兼顧教學品質及便於女性教師照顧幼齡子女為宗旨。

二、育嬰期間申請留職停薪之女性教師,以公立各級學校及幼稚園編制內專任
  教師為範圍。

三、育嬰期間申請留職停薪,依女性教師之意願辦理,每次生產得申請一次,任教期間申
  請次數最多以二次為限。

四、女性教師育嬰期間申請留職停薪,應於娩假後至子女滿三足歲期間,
  以學期為單位,提前一個月申請,期限最長以不逾四個學期為限
  ,並不得逾子女年滿三足歲之日,原申請未達前述最長期限,且確有繼續育嬰
  之需要者,得於原留職停薪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報請延長,並以一次為限。

 留職停薪之申請及延長留職停薪,除大專校院及其附屬學校教師由各該校院核准外
 ,餘均由服務學校、幼稚園核轉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五、女性教師辦理留職停薪育嬰期間,不得前往國內外學校進修或從事其他行業,如經
  查覺有上述情形者,取消其留職停薪之資格,限於一個月內復職並應由服務學校依有關
  規定議處。

六、申請復職應於留職停薪期限屆滿一個月前向服務學校、幼稚園辦理,
 逾期不申請者,視同不願復職,惟服務學校、幼稚園應預為通知。其欲
  提前復職者,以配合學期辦理為原則,並應於學期開始前一個月向服務學校、幼稚園
 提出申請,並由學校、幼稚園逕
  行核處或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

七、留職停薪期間之公保、福利互助、生活津貼等依現行有關之規定辦理。
  其年資於辦理成績考核、敘薪及退休時不予採計,如涉及師範校院公費結(畢)業生
  之實習及服務另依有關規定辦理。

  前項留職停薪前後年資於辦理資深優良教師獎勵及退休時視為連續。

八、女性教師留職停薪期間所遺課程,大專校院由各校就現有師資自行調配或聘
 兼任教師兼課;高級中學以下由學校、幼稚園聘(僱)用合格教師代理授課
 ,以代至留職停薪期滿或提前復職為止無條件自動離職,不得以任何理由請
 求留任或補助。

九、各級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依本處理原則及實際情形另作補充規定。